新北市立林口高中教職員工學生緊急傷病事件處理辦法
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訂定
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修訂
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修訂
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修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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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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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規定學校應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辦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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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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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強維護教職員工生(以下簡稱人員)在校內活動之安全,掌握學生動態,減少意外傷害發生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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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使本校人員健康能有最好的照顧,當身體不適或意外受傷時,能有緊急措施,將繼續性損害降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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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意外傷害或疾病處理原則:(流程圖,見附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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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學生的安全與急救為第一要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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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時,在上課時間由任課教師協助處理,非上課時間由各班導師或在場發現之教職員工及學生,立即先行急救,給予安全環境或將傷患學生送到健康中心處理,(如疑似頸椎、脊椎有受傷者,請勿先行移動患者),緊急時立即通知護理人員到現場急救,經校護審視病況後,採取救護車或計程車運送病患至醫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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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發生緊急事故時,護理人員不在或請假,學務處、教官室、導師或任課教師應掌握急救時效,予以緊急處理或立刻送醫治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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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事件時,護理師、導師、衛生組長或教官應立即與傷患學生家長取得聯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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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外出就醫,請教職員工不宜讓其他學生陪同就醫,以免增生困擾及影響其他學生課業及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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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、學生傷患外送醫院,護送人員順序:
學生家長→導師(導師沒課時) →校護(兩位同時在校時) →教官→衛生組
長→學務處同仁
伍、教職員工傷患送醫院,護送人員順序:
處室同仁→校護(兩位同時在校時)→教官→衛生組長→學務處同仁
陸、住宿生送醫方式:
住宿生送醫一律連絡119由救護車護送,陪同者為舍監。當遇學生須送醫
時,舍監須聯繫執勤教官,以確保其他住宿生之住宿安全。
柒、護送人員經費由健康中心協助辦理,方式如下:
以計程車運送:需附收據(收據上填寫金額及日期)。
捌、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核示實施,修正亦同。